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威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实施意见》威住建字[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提取对象 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 职工及其配偶就同一套房屋因加装电梯提取时,总提取额不能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且只能提取一次。 三、提取凭证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威海本地工行、建行、交行、农行、商行、中行、农商银行任一银行I类借记卡; 3.职工或配偶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经业主共同确认的协议书原件; 5.一年内的出资证明原件(pos单、转账凭证或收款收据等); 6.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配偶的,另需提供产权登记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7.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授权公证书原件。 四、提取程序 1.申请人可以到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职工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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