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住〔2022〕13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威海市户籍且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 二、开户方式 (一)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待安置期内可由退役军人本人自愿开户缴存,安置后由单位按规定缴存。 (二)其他退役军人可由本人自愿开户缴存。 三、办理程序及资料 (一)以单位职工缴存方式转移接续 退役军人通过单位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可将部队一次性领取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其个人账户,部队公积金缴存与地方公积金缴存出现断缴情况的,可以补缴断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办理所需资料: 1.《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 4.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 (二)以个人自愿缴存方式办理 退役军人未通过单位开户的,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原则,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登记手续。开户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所需资料: 1.《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汇缴清册》;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转业(退役、复员)证; 4.本人I类借记卡。 四、缴存使用 (一)退役军人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 (三)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事项 各管理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办理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在服务大厅设置退役军人优先办理业务标志,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真正惠及广大退役军人。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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