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公积金促消费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金字〔2025〕4号)精神,进一步降低职工购房负担,释放住房消费潜力,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惠民作用,经中心研究决定对“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模式进行优化,开展“商转公带押直转”、“商转组合”、“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带押直转贷款 符合条件的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可直接将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贷款。该业务仅支持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与原商贷主借人需一致。 二、商转组合贷款 符合条件的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可将原商贷申请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剩余部分继续作为商业贷款,形成组合贷款模式。借款人与原商贷主借人需一致。 三、异地公积金贷款商转公 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了商业贷款,均可依规申请上述商转公“带押直转”、“商转组合”贷款。 四、合作银行范围 上述业务的合作银行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行,且已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目前已与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业务办理以受理时点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商转公直转贷款业务指南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9日 附件一: “商转公带押直转”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一、“商转公带押直转” 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全部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带押直转”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 2.缴存情况:在威海市公积金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3.房产情况: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4.信用与还款:信用良好,有稳定收入和还款能力,原商贷无不良记录,且已达到原商贷银行允许提前还款的要求。 5.贷款一致性: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与原商贷的主借款人一致。 6.合作银行:原商贷银行必须是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目前已签订协议的银行: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 原商贷银行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必须是同一银行。 7.贷款类型: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能办理此业务。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1.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按照账户余额、还款能力、房屋价值等因素核算,取最小值,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以1万元为起点,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 2.期限与利率 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威海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向原商贷银行申请 先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商转公带押直转”,银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商转公带押直转”业务受理申请书》。 第二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贷银行出具《“商转公带押直转”业务受理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3.购房合同;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 5.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 6.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7.申请人贷后用于还款的商业银行I类借记卡。 第三步: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步: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中心放款—银行结清 1. 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人需要将原商贷剩余本金及利息与公积金贷款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还款账户。 2.中心放款:公积金中心将审批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的指定收款账户。 3.银行结清:银行收到公积金贷款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后,当日结清原商贷。 4.原商贷抵押权注销:原商贷结清后,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妥原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将《银行结清撤押证明》交给公积金中心。 注意:从银行出具《申请书》到申请人存入差额资金,应于原商贷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以免影响还款记录。 五、以下情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贷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贷借款人因离婚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的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明确的; (三)原商贷中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为其配偶的。 温馨提示: 办理前,请务必先向原商贷银行咨询是否支持“商转公直转”业务。 附件二: “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一、“商转组合” 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部分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符合《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 2.缴存情况:在威海市公积金中心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3.房产情况: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 4.信用与还款:信用良好,有稳定收入和还款能力,原商贷无不良记录,且已达到原贷款银行允许提前还款的要求。 5.贷款一致性: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与原商贷的主借款人一致。 6.合作银行:原商贷银行必须是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目前已签订协议的银行: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 原商贷银行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必须是同一银行。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1.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按照账户余额、还款能力、房屋价值等因素核算,取最小值,且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以1万元为起点,按千元的整数倍确定)。 2.期限与利率 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威海市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向原商贷银行申请 先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商转组合”,银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商转组合”业务受理申请书》。 第二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请提供以下材料: 1.原商贷银行出具《“商转公组合”业务受理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资料; 3.购房合同; 4.原商贷的借款合同; 5.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 6.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7.申请人贷后用于还款的商业银行I类借记卡。 第三步: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步:中心放款—银行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1.中心放款:公积金中心将审批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的指定收款账户。 2.银行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银行收到贷款资金后,当日内为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原商贷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 五、以下情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一)原商贷所购房屋存在被查封、已设立居住权、重复抵押等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二)原商贷借款人因离婚等原因出现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的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明确的; (三)原商贷中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为其配偶的。 温馨提示: 办理前,请务必先向原商贷银行咨询是否支持“商转组合”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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