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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1-08-26 08:51信息来源:威海市住房公积金访问次数:字号:[ ]

    WRCR-2021-0380004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办法

    威住〔2015〕29号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领导负责是指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中心)及各管理部的负责人按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全面负责。

    专人管理是指市中心及各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各管理部定期将催建催缴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市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催建的范围是各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接到市中心通知、职工举报或经其他途径得知的,经核实确实未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催缴的范围是已在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未按正常额度、正常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可采取电话、信函、上门督促、公告等方式。

    电话方式即通过电话告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信函方式即通过送达《住房公积金催建(缴)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上门督促方式是对无法通过电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联系的单位,或者是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催促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派专人上门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告方式是针对拒不履行应建应缴义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告示的督促方式。

    第六条 各管理部应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催建催缴方式,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的,由市中心统一进行。

    第七条 对于未建立、未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催建、催缴,并填写《征管工作日志》。

    (一) 催缴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各管理部催缴工作人员对上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首先通过电话进行催缴,督促单位应于接到电话后5日内履行缴存义务。电话催缴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二) 对于电话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应采取信函方式即送达《住房公积金催建(缴)通知书》,要求单位于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缴存义务。信函催缴应于5个工作日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三) 对于采用上述方式仍未奏效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上门督促,并送达《住房公积金催建(缴)通知书》要求单位规定期限内履行缴存义务。

    第八条 对于接到市中心通知、群众举报或及其它途径获知的未建、未缴(含欠缴、少缴)单位,各管理部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 对未建未缴的单位进行调查,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调查表》,调查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否及汇缴情况。调查核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核实后未发现单位违反规定的,应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核实后确定逾期未缴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督促该单位补缴,对核实后确定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5日内督促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补缴手续。

    第九条 每季度初5日以前,各管理部应组织填写《住房公积金逾期催缴、催建情况汇总表》以及《住房公积金催缴工作分析说明》,对上月催缴工作情况(包括当月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单位拒缴原因、申报降缓缴单位名单、申报公积金执法对象名单、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进行认真分析,报市中心稽查科汇总后上报主任审核,催缴情况在内部网上公布。

    第十条 对逾期拒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应建未建及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调查其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经营确有困难,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连续6个月以上停发工资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开会或工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各管理部应将审核意见以及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材料,上报市中心,进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

    (二)对于经营效益良好但逾期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且经催建催缴后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经催建3个月以上的拒不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上报市中心,市中心定期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督促。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对催建催缴过程中的通知书存根、送达回证等各种文书材料原件都要健全手续、妥善保管。其中因受送达单位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邮寄、公告送达的,须将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收档保存。

    第十二条 对经督促后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管理部应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执法对象,并详细写明催缴、催建过程,上报市中心稽查科,通过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或其他法律手段催建催缴。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单位,各管理部应及时进行认真调查,适合建立而不建立的,要及时发出《住房公积金催建(缴)通知书》,期满后仍不开户缴存的,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责令其缴交并视情况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日

    根据《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对该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6年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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