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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为提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受益面,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住建厅、市委和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化原有的业务政策、流程和服务渠道,修订了《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出台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 (四)《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七条,分别对总则、缴存管理、使用管理、资金管理、其他进行了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管理原则以及管理监督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第二章“缴存管理”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对象、缴存协议、缴存方式、个税扣除、缴存利率、账户管理和账户转移等相关内容。 (三)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范围,贷款的条件、范围、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风险管理、失信惩戒等相关内容。 (四)第四章“资金管理”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资金的资金统筹、分类核算、流动性管理和增值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 (五)第五章“其他”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收入的特殊性。从缴存人员年龄范围、社保和户籍地、缴存服务渠道、缴存人员身份转换、退出机制等六个方面做出了新的制度设计。 (一)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年龄范围。年满16周岁法定就业年龄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形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不设社保和户籍条件限制。扩大制度覆盖面,在本市灵活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员、自由职业者、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服务人员、零工劳动者等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均可参加,实现“愿建尽建、愿缴尽缴”。 (三)拓宽服务渠道。缴存方式方面赋予灵活就业人员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在原有自主选择按月缴存基础上,新增通过协议扣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与中心签订协议后,由中心委托银行自动扣划。 (四)身份转换灵活。支持个人账户在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之间相互转换。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五)退出灵活。充分尊重缴存人自愿缴存、灵活退出的意愿,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退出,退出时可灵活提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六)防控流动性风险。统筹资金管理,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威海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统筹管理。发挥资金规模效应,科学高效运用资金,确保收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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