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于2021年8月27日出台了《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中心重新起草了《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3年8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刘晓杰 联系电话:0631-5321271 传真:0631-5238108 通信地址:威海市海滨中路56号1207 电子邮箱:gjjliuxiaojie@wh.shandong.cn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 月22 日 附件 威海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四条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管理部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也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zfgjj.weihai.cn/)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目前仅限工商银行); (三)《威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申请表》; (四)申请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第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设立个人账户且未注销的,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采用柜面、网厅、手机APP等缴存方式自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报,不得低于或高于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最低或最高基数标准。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再调整基数和比例。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结清的,在贷款期间应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托管、基础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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